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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组,住辽宁省海城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1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辽C****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县小北河镇高台子村路段,与相对方向某某驾驶悬挂辽M****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20年5月25日16时04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某某系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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