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2 线由通江县诺江镇方向往瓦室镇方向行驶,4时47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瓦室镇街道( S302 线228KM + 6OOM)处时,为避让行驶车道内的猫,操作车辆变更车道,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道旁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后罗某某经通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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