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1308231993********,汉族,专科毕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环线1010KM与承唐高速党峪出口连接处准备驶入高速时,因驶过高速入口,张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至高速入口后向右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后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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