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吉AV****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长春新区九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营城路段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经济损失,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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