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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住新疆******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0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新N4****、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阿克苏市**园区**路与**路十字时,遇由被害人阿某某驾驶新A3****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路由东向西超速(时速55km/h,限速40km/h)行驶至该十字时相碰,致被害人阿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赔偿受害人家属527883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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