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27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某,靖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一起做菌种生意的合作伙伴,2020年3月27日早8时左右,张某某借用胡某某车牌号为吉F****号轻型普通货车后与被害人王某某从抚松出发去通化拉菌种,2020年03月27日1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鹤大高速大连方向779公里加900米处时(鹤大高速通化方向长坂坡隧道入口处),因进入隧道要提前减速,车辆发生侧滑,车辆撞到了隧道左侧水泥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王某某被甩出车外,张某某抢救王某某过程中遇到警车巡逻并帮助拨打120救护车,120救护车赶到后将王某某拉到抚松县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3月28日,王某某因在抚松县医院住院期间状态不佳在向长春转院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家属及车主均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张某某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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