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住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0月27日1时许,司机陈某某驾驶晋B*****号货车,沿徐水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厂”路段,碰撞因故障由司机赵某某头东尾西停放于路南侧的冀F*****号货车、行人赵某某、孙某某,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赵某某、孙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晋B*****号货车车主张某某明知该车驾驶员陈某某疲劳驾驶、车辆超高的情况下,纵容、指使其驾驶车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陈保国、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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