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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汉族,吉林省**县人,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街**组,系吉林省通榆县生态环境检测站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12时50许,驾驶吉GW9001号小型轿车沿龙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龙东线645公里20米处,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内人员孙殿龙驾驶的吉J5Q191号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孙殿龙死亡、两车损坏。案发后,张某某与孙殿龙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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