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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68********,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J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330国道302公里+100米金华市****镇**路段时,与临时停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贵A8****小型轿车的左侧后车门以及站在车门边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鑫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腹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本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保险赔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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