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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19〕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负**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介绍小姐卖淫并敲诈、诈骗客人钱财,双方商定由周某某负责雇佣“键盘手”杨某某、余某某、熊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等人在网上招揽嫖客,刘某甲负责组织“车手”张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送卖淫小姐吴某某、孟某某、刘某丙等人实施卖淫、敲诈勒索及诈骗。周某某将“键盘手”聊好的嫖客单子(包括卖淫项目、价格、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给刘某甲,刘某甲安排“车手”将卖淫小姐送至嫖客指定的地点,到达嫖客房间后,一般先由卖淫小姐独自进房间向客人收取嫖资,卖淫小姐收取嫖资后到房间门口给“车手”开门,再由接送卖淫小姐卖淫的“车手”进房间通过“还有三个兄弟伙在下面”、“派出所有关系”等语言对嫖客进行威胁,使嫖客心里害怕,加上抓住嫖客嫖娼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不敢报警的心理弱点,以收取车费、台费、保证金等为由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车手”每次敲诈勒索的钱财均转给刘某甲,每天业务结束后由刘某甲进行统计结算,并按事先的约定分配给自己和周某某、“车手”和卖淫小姐等人。张某某对其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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