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2019年1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前往同案人周某某、卓某某住所将其传唤至南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日,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协同东湖区公安分局民警前往同案人黄某某、肖某甲的住所将其口头传唤至东湖公安分局接受调查。经查,周某某、卓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分别建立了“无敌小分队总群”,“南昌日常工作”,“南昌无敌小分队”等微信群。卖淫女李某甲(女,30岁,身份证4312221988********)用微信账号linwei4750****加入周某某建立的“无敌小分队总群”微信群,周某某和卓某某通过在微信群中接到客人订单后派送给群中的卖淫女,并让卖淫女以“空、路、见、喜、收、回”等指令来报告自己的状态。周某某主要负责通过使用的微信账号woaini0204****收付款和给卖淫女派单,让其前往嫖娼人员所在的宾馆;卓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介绍卖淫人员、嫖娼人员以及对卖淫女日常生活管理。2018年12月该群解散,周某某、卓某某通过微信私聊方式与李某甲联系,并在李某甲所得的嫖资中抽取利润。
2019年1月左右,周某某、卓某某通过微信建立的南昌日常工作群和南昌无敌小分队,将卖淫女肖某乙(女,14岁,身份证3504262004********)和李某乙(女,14岁,身份证4304262004********)拉入群内,其中同案人黄某某在南昌日常工作群中,李某乙的介绍人其“男朋友”“王某某”在南昌无敌小分队。周某某、卓某某二人以之前“无敌小分队总群”的组织模式,组织肖某乙、李某乙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利润。
同案人肖某甲系卖淫女肖某乙老乡,2018年11月在尤溪文宫大饭店、尤溪如家酒店介绍肖某乙卖淫两次。12月份,肖某甲带肖某乙及另外两名女孩前往福州,肖某乙通过肖某甲介绍后结识同案人黄某某。黄某某介绍肖某乙前往南昌卖淫,黄某某承诺肖某乙每卖淫一次就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甲100元作为介绍费。12月底,三人协商好后,黄某某带肖某甲和肖某乙一起坐动车前往南昌找周某某和卓某某。
2018年12月25日22时许,周某某、卓某某通过微信组织卖淫女李某甲前往位于南昌县**镇**路**号的荷花精品酒店与嫖娼人员万某某(男,身份证3601211985********)发生性交易,万某某通过自己微信账号联系微信号为“dw85****”,微信名称为“私人**”找到周某某、卓某某名下的李某甲以价格2500元之间发生一次性交易,其中周某某和卓某某收取500元。
2019年1月3日16时许,经周某某、卓某某通过微信组织肖某乙、李某乙分别前往唐宁壹酒店318房、321房与嫖娼人员刘某某(男,身份证36010219700********、李某丙(男,身份证3601021970********)发生性交易,价格分别为2000元,其中肖某乙的2000元嫖资中周某某、卓某某收取500元,黄某某收取1100元,剩余的给发单人;李某乙2000元的嫖资中周某某、卓某某收取500元,“王某某”收取1000元,剩余的给发单人。
2019年1月4日22时,周某某、卓某某通过微信组织李某乙前往**山河**栋**室与嫖娼人员金某某(男,身份证3623231992********)发生性关系,价格为3000元。其中周某某、卓某某将其中1000元嫖资转给李某乙其“男朋友”“王某某”微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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