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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代替考试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路**巷**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再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大学**教学大楼**考试室,持胡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代替胡某某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同日10时许,张某某替考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处理。经核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依法扣押的“胡某某”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各1张,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依法处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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