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1日下午6时许,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销售液化气发生纠纷,后张某某驾车逃跑时宋某某跳至车后斗,宋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副驾驶车门打开时车辆偏离道路将路边的路灯及板房撞坏,致使宋某某身体部分部位受伤,经物价鉴定2420元,宋某某的损伤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车辆行驶全程的速度及人员密集程度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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