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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自用,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伪造一个机动车车牌,并微信支付吴某某200元;2020年3月份,其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伪造了一份行驶证、一份道路运输证、一个机动车车牌、一个车辆年审贴、一个保险贴,并微信支付吴某某3000元;2020年4月份,其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伪造了一份行驶证,并微信支付吴某某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某某持有的行驶证一份、道路运输证一份、机动车车牌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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