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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南天门满族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考取其所在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在通过小广告获取办理假证件信息后,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8月20日为其本人购买了两张伪造的“兴隆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毕业证书。在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审核后,于2018年和2019年,参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张某某所参加的四门课程考试中,其中一门课程已通过考试。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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