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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栋。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1日,张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原车主李**已去世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公证书及委托书,张某某将李**名下的丰田普拉多轿车过户给李*。经查实,受托人张某某签字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均为伪造文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张某某过户所使用的公证书上的印章来源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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