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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1********,本科文化,群众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因吸收毒品、赌博于2013年10月被行政拘留20日。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解回,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9月14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街**号**幢**号的房产,原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姚某某,实际所有人为宋某某,姚某某与宋某某母亲安某某为**厂同事,该房屋为**厂员工福利房,安某某没有买房资格,1993年姚某某与安某某达成协议,安某某出钱以姚某某的名义买下该房产,安某某过世后该房产一直由宋某某实际所有。

张某某与宋某某系同居关系,张某某因欠陈某甲钱,就与宋某某商量以此房产给陈某甲抵债,由于该房产不在宋某某名下,需要先从原房主姚某某名下过户给宋某某。2015年8月20日,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出差,没有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张某某到安徽淮南找到宋某某,让宋某某委托陈某甲的弟弟代其办理房屋过户,二人一同到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办理宋某某委托陈某乙代为办理房屋过户一切有关事宜的公证,并提交了委托书。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对该委托书出具了“(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4669号”公证书并加盖公证员康某某签名章和公证处公章。

2015年8月26日,张某某与陈某乙二人携带委托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到洛阳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未经原房主姚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从姚某某名下过户到宋某某名下,2015年9月1日,该房产又从宋某某名下过户到陈某甲名下。

从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该交易过户记录显示,姚某某委托张某某代为办理房屋过户一切有关事宜,并对该委托进行公证,公证书的文号为:“(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4670号”,到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查证后发现,正诚公证处从未出具过该467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伪造,经查证,姚某某并未委托过张某某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张某某、陈某乙提供的“(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4669号”公证书(宋某某委托陈某乙),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与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开具的“(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4669号”公证书签名章和公章不一致,文书内容也有明显套改痕迹,系伪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某某、陈某乙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房产过户中使用了两份伪造的委托书和公证书,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谁伪造了两份委托书和公证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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