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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1********,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花园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奈曼旗**电脑商行员工。**电脑商行实际经营者周某某(已提起公诉)、新亚电脑商行法人代表李某某(已提起公诉)串通投标中标后,张某某作为赤峰**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为了与招标单位奈曼旗财政局签订合同,通过街头刻章广告,经“赤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姚某某口头授权,制作了该公司的印章一枚;伪造的印章于该公司与奈曼旗财政局签订供货合同、与周某某经营的11家商户签订销售代理授权书时使用,后将印章销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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