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有限公司销售,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其所在公司与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对账。为图便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人伪造了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盖在对账单上。2020年3月6日晚上23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民警在贵阳市经开区**路设卡盘查时,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其伪造的印章。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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