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路,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太平川镇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伪造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黄某甲用该公章与中铁五局集团级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岭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双辽至洮南高速建设项目st01合同段GQ03工区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该公章。
证据情况:
1.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之前私刻了一个公司的公章,我领一伙工人在中铁五长岭分公司双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区干活。2019年6月9日,我在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二医院对面的一个店刻的这个店门外边跑,牌上印有复印刻章的字样。我私刻了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我想私刻他们公司的公章来与中铁五长岭分公司签合同。签完合同能早点给工人开工资,我之前通过别人与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过,甘肃高速建设项目。当时是我朋友的儿子李帅给我介绍的,我没和四川上乙公司直接接触。这个公司不知道我这个人我就私刻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枚公章。2019年6月9日早晨,我自己开一台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工区出来,我在太平川二医院对面看到一家印有复印刻章的店。我进店后当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在店里,我从兜里拿出一张印有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复印件,我问这个女的能不能刻章?这个女的说可以,我说多少钱?他说150元钱,我说得多长时间?他说半小时之后我就在外面等着,他就在屋里刻章,过了二十多分钟,这个女的说刻好了,我就进屋了,他把章给我后,我把150元钱给他,我让他给我开一张收据,他在收据上写150元钱,还在收据上盖了一个章,具体账上印的是啥我没注意看。之后他把收据给我了,我拿着印章和收据开车就回去了。第二天我把我刻的章给中铁五局长岭分公司合同部送过去的,合同部的工作人员让我把章放着,我把章就放在那了。第三天我就把章取回去了合同部的人是咋盖的我不知道。2019年6月24日上午,我当时在太平村街里买菜,工地带班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你们工人出事了,我就回去了。后来没抢救过来。我刻的章和发票让松原市安监局的人拿走了。我知道私刻公章是违法行为。还私刻的原因是我想快一点和中铁五局签完合同能给我钱,我好给工人发工资。
2019年5月份的时候,我就和双逃高速至于Q03工区的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合同,因为我当时没有公章,只是在合同上签了我名字。我签完字之后就开始领人干活了。过了一个月左右,2019年6月9日那天,我在太平川街里私刻了一个公章,第二天我把我私刻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拿到双逃高速系Q03工区项目部的合同部,他们拿着这个公章在我签的那份合同上盖了章。盖完章的第二天就把公章公章还给我了。一直在我手里保存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
我有*****,2013年因为******病。有人说我给他刻章了,公安机关的人找我,我就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了。我在太平川二院对面经营**店,平时都是我在店里经营。2015年年开始在店里做一些打字复印和刻章的活。殡葬用品有营业执照,打字复印,刻章没有手续。150元的收据是我开的。收据上面的字都是我写的。复印社的章也是我盖的。当时这个人在我店里复印了,当时复印的东西不到150元钱,这个人要求开150元的收据。
我是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之前向公安机关交代的。有不属实的地方。经过一晚上回忆,我回忆起来了,我确实在店里给一个男的刻了一枚公章。2019年6月9日刻的具体是啥公司我记不清。红色外壳。是昨天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那枚公章,2019年6月的一天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当时自己在店里,这时来了一个男的,不知道他是开车来的,还是走着来的,他问我能不能刻章,我说能。我说公司远,着急用章,在这临时刻一个。他问多少钱,我说150元,他拿给我一个复印件,上面有要刻的章的样本,我就照着他给我的样本把章刻了。刻章的时候他在哪?我记不清。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把刻好的章就给他,他给我150元现金,还让我给他开一张发票,说领导能给他报销,我给他开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字都是我写的。我还在收据上面盖了印有长岭县太平川立波打字复印社的章。之后这个男的把我给他刻好的章和收据拿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刻章机被我处理到了。我前段时间就不刻章了,现在找不到了。
2.书证
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
二人均无前科劣迹。
到案经过
2019年6月9日张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殡葬用电帮助。黄贤德伪造四川省上乙建筑工程公章一枚。2019年10月10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印章罪依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6月9日,黄某甲伪造四川省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枚。2019年10月3日黄某甲到公安局经询问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鉴定意见
长春市心理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一)抑郁发作;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鉴定意见:检材封面上的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4.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黄某甲将张某某成功辨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立波,女性,1978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1211022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太平川镇新风路,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立波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先德在太平川镇的被不起诉人张立波处伪造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黄先德用该公章与中铁五局集团级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岭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双辽至洮南高速建设项目st01合同段GQ03工区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该公章。
证据情况:
1.被不起诉人黄先德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之前私刻了一个公司的公章,我领一伙工人在中铁五长岭分公司双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区干活。2019年6月9日,我在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二医院对面的一个店刻的这个店门外边跑,牌上印有复印刻章的字样。我私刻了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我想私刻他们公司的公章来与中铁五长岭分公司签合同。签完合同能早点给工人开工资,我之前通过别人与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过,甘肃高速建设项目。当时是我朋友的儿子李帅给我介绍的,我没和四川上乙公司直接接触。这个公司不知道我这个人我就私刻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枚公章。2019年6月9日早晨,我自己开一台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工区出来,我在太平川二医院对面看到一家印有复印刻章的店。我进店后当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在店里,我从兜里拿出一张印有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复印件,我问这个女的能不能刻章?这个女的说可以,我说多少钱?他说150元钱,我说得多长时间?他说半小时之后我就在外面等着,他就在屋里刻章,过了二十多分钟,这个女的说刻好了,我就进屋了,他把章给我后,我把150元钱给他,我让他给我开一张收据,他在收据上写150元钱,还在收据上盖了一个章,具体账上印的是啥我没注意看。之后他把收据给我了,我拿着印章和收据开车就回去了。第二天我把我刻的章给中铁五局长岭分公司合同部送过去的,合同部的工作人员让我把章放着,我把章就放在那了。第三天我就把章取回去了合同部的人是咋盖的我不知道。2019年6月24日上午,我当时在太平村街里买菜,工地带班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你们工人出事了,我就回去了。后来没抢救过来。我刻的章和发票让松原市安监局的人拿走了。我知道私刻公章是违法行为。还私刻的原因是我想快一点和中铁五局签完合同能给我钱,我好给工人发工资。
2019年5月份的时候,我就和双逃高速至于Q03工区的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合同,因为我当时没有公章,只是在合同上签了我名字。我签完字之后就开始领人干活了。过了一个月左右,2019年6月9日那天,我在太平川街里私刻了一个公章,第二天我把我私刻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拿到双逃高速系Q03工区项目部的合同部,他们拿着这个公章在我签的那份合同上盖了章。盖完章的第二天就把公章公章还给我了。一直在我手里保存了
被不起诉人张立波供述:
我有重度抑郁症,2013年因为生气惊吓得的病。有人说我给他刻章了,公安机关的人找我,我就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了。我在太平川二院对面经营一家殡葬店,平时都是我在店里经营。2015年年开始在店里做一些打字复印和刻章的活。殡葬用品有营业执照,打字复印,刻章没有手续。150元的收据是我开的。收据上面的字都是我写的。复印社的章也是我盖的。当时这个人在我店里复印了,当时复印的东西不到150元钱,这个人要求开150元的收据。
我是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之前向公安机关交代的。有不属实的地方。经过一晚上回忆,我回忆起来了,我确实在店里给一个男的刻了一枚公章。2019年6月9日刻的具体是啥公司我记不清。红色外壳。是昨天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那枚公章,2019年6月的一天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当时自己在店里,这时来了一个男的,不知道他是开车来的,还是走着来的,他问我能不能刻章,我说能。我说公司远,着急用章,在这临时刻一个。他问多少钱,我说150元,他拿给我一个复印件,上面有要刻的章的样本,我就照着他给我的样本把章刻了。刻章的时候他在哪?我记不清。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把刻好的章就给他,他给我150元现金,还让我给他开一张发票,说领导能给他报销,我给他开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字都是我写的。我还在收据上面盖了印有长岭县太平川立波打字复印社的章。之后这个男的把我给他刻好的章和收据拿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刻章机被我处理到了。我前段时间就不刻章了,现在找不到了。
2.书证
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
二人均无前科劣迹。
到案经过
2019年6月9日张立波在自己经营的殡葬用电帮助。黄贤德伪造四川省上乙建筑工程公章一枚。2019年10月10日张立波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张立波因涉嫌伪造公印章罪依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6月9日,黄先德伪造四川省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枚。2019年10月3日黄先德到公安局经询问黄先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鉴定意见
长春市心理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一)抑郁发作;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评定被鉴定人张立波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鉴定意见:检材封面上的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4.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黄先德将张立波成功辨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立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张立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立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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