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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温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大街。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7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本区**路一店铺内,在没有合法授权手续及有效证明的情况下,花费80元通过他人刻制“温州市**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之后用于伪造相关租赁证明,用于办理其在本区**路钢材市场店面的工商营业执照。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路钢材市场内,误将上述假章用于续签租赁合同,被温州市**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当场发现。随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蒋某某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

上述事实有全国常住人口详情、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印章拓印对比、证人郭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温州市**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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