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使公司开发的**南地块11至18号楼、地下车库等新建工程通过昆山市**大队的竣工验收,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昆山市**大队”公章1枚用于伪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上,后向昆山市**站竣工备案时被发现。
归案后,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其于四、五年前伪造的“昆山市**小组办公室”公章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昆山市**小组办公室公章1枚;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昆山市**大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合格意见书各一份等;
3.证人汤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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