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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住来凤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恽梅。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使其外籍学员能快速地办理驾驶证报名登记,多次到来凤县**镇**路**打印店内找兰某某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兰某某使用带有公安机关派出所印章真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扫描成电子档,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学员身份信息更改电子档内的人员信息后打印出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随后张某某将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用于其学员驾驶证报名登记审核。经核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张某某在**打印店共办理了约六张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7日向来凤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八项书证;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 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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