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镇**村。2005年9月30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8月23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万;2012年12月3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郯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钢印)、郯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生育证专用章后出售给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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