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开福区**巷**号。2016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冷水滩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10月2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2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注册成立了永州**有限公司,与其男友戚某某共同从事信息咨询等业务。2016年2月份以来,公司开始替客户到东安县农业银行代办信用卡业务,陆续聘请徐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三名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与银行对接联系代办业务、送交代办信用卡资料,并按照所办理信用卡额度的5%至12%不等收取办卡中介手续费,戚某某负责联系客户,并伪造代办信用卡需要房产证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客户的资产财力证明资料,徐某某、欧阳某某负责联系客户,李某某负责公司前台接待。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该公司采取只需客户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联系电话,办理信用卡业务需要的房产证、行驶证等资料均由戚某某负责伪造的方式,共在东安农行办理出200余张信用卡,截止2019年5月13日累计消费透支损失总额3260061.33元,139户,张某某共收取办卡中介手续费约40万余元。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曾于2016年9月5日在张某某、戚某某非法同居的冷水滩区**栋**单元**室查获了制作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土地证的模板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戚某某从网络下载,并用电脑和打印机制作出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了“永房权证冷水准字第00067781号”房屋产权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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