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江西**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市**区**拆迁安置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黄某某(已判刑)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内容进行排版,之后黄某某用空白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专用纸套打排版后的内容,再加盖伪造的消防大队印章,先后为浙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商务酒店、嘉兴**酒店等共计7家酒店伪造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聊天记录、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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