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衡水市**局职员,无前科。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有欠款,便产生将其妻子刘某某名下的房产做抵押贷款,以便清偿债务的想法,但当时房产证由其父亲保管,不同意其抵押贷款,张某某便找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起诉),赵某某提议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房产证,然后把假房产证撕坏,再去补办新的房产证,用补办的新房产证做抵押贷款,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了做假证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了自己的房本照片做模板。张某某找该人花费300余元伪造了刘某某名下**房产的假房产证,张某某与赵某某把假房产证撕坏,一起到衡水市桃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补办新房产证业务,工作人员发现该证内容信息不符,不予办理。赵某某便通过熟人询问真实的房产证信息,以便再伪造一本信息相符的假房产证,张某某又花费300余元伪造了假房产证后,于2019年11月25日去衡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补办新证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为假证并报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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