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424271985********,户籍地址(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路**号**单元**号,工作单位:太原**生物有限公司。2020年1月17日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自首,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释放,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迎泽区政务大厅工作时发现在迎泽区政务大厅婚姻登记处的一份盖有“太原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姓名“张某某”,男,身份证号1424271985********)系伪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于2019年8月伪造一份假的盖有“太原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姓名“张某某”,男,身份证号1424271985********)用于办理婚姻登记的犯罪行为,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姓名张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太原市公安局郝庄派出所户口专用”及“户籍14010601姚某某”印文与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投案自首,也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仅用于复婚使用,危害不大,情节较轻,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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