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1118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9年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4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119日、4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19日、4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1月5日、3月20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7年3月29日在拜泉县**乡**村**屯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此事故已处理完毕,经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中,被拜泉县公安局查出其以替换照片的形式将张某乙拖拉机驾驶证变造成自己的拖拉机驾驶证并进行使用。

本院认为张某甲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