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61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区**路***剧场。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葫芦岛市**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梁某某因被纪委调查,经人介绍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请求其疏通关系解决此事。张某某遂找到刘某某(已起诉)帮忙,刘某某承诺帮助解决此事,并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多次索要钱款。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16日期间梁某某及亲属多次支付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50万元,张某某将其中300万元转给刘某某,刘某某并未帮助梁某某解决请托事由,并将此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全额退还被害人梁某某钱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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