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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帮助他人提高业绩量,通过微信将北仑区**小区内部分业主房产信息提供给黄某某,经查询公安内网比对,有182条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装饰公司被民警抓获归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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