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汉族,高中文化,陕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院**单元**楼右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发展业务,通过QQ或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添加兜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好友,根据需要的信息类别谈好价格后,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转账向兜售信息的人员转账,并提供电子邮箱,对方搜集整理好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电子邮箱(217683****@qq.com,昵称:“**”)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中。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17年2月16日以2000元购买陕西省药店登记注册信息,以67.4%的真实性比率计,共33703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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