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俞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之前为医院同事,李某某利用自己在医院做客服主管的机会分多次提供给俞某某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张某某也利用自己工作中的便利将大量医院患者个人信息提供给俞某某,再由俞某某提供给徐某某。张某某分两次给俞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俞某某向徐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万2千余条;李某某给俞某某、张某某发送公民信息1万2千余条。经公安机关对现场扣押的电脑数据进行提取发现,电脑硬盘中一个文件夹名为“男科数据合辑”,共包含五类数据分别为:1、微信号+病情+IP地址,该类数据共计1384条;2、手机号+病情,该类数据共计40764条;3、姓名+身份证+病情,该类数据共计34279条;4、姓名+手机号+病情,该类数据共计7418条;5、手机号,该类数据共计262413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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