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南通开发区**门窗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关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25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路**号**公司内通过手机微信接收任某某(另处)发送的含有**界、**小区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具体住址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3条。
2019年9 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取并打印的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侦查机关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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