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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楼**室。于2018年11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9日,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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