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王某某想要购买个体工商户、企业信息,张某某将王某某的需求告知了在永州市某某局工作的李某某,委托李某某从工商系统导出资料卖给王某某,李某某同意并商议两人共同分赃。从2019年7月份至2020年4月份,李某某通过湖南省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综合系统批量导出企业、个体工商注册信息(含公民个人信息)5194条以微信*****表格的形式卖给王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各自非法获利7200余元。
案发后,张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买卖数据情况统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蒋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信息截图、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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