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桃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l月以来,任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大肆从事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活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成为任某某的下线代理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散广告招揽买家,接单后从任某某手中购买相应的信息后再加价卖给非法购买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34次,交易金额171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目前已查实的张某某转卖真实信息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部分信息因无法核实是否真实,无法确定张某某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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