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桃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孙某某(已判刑)了解并获取了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业务及渠道,成为孙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代理。后张某某使用自己的多个微信号从事公民个人信息的倒卖活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买家,接到买家的查询订单并收取费用后,向孙某某发送求购信息并支付费用,孙某某再通过任某某(已判刑)找上线“坏蛋”发送求购信息及费用。任某某得到上线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再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孙某某,孙某某再反馈给张某某,继而反馈给买家。张某某通过收取差价费用获利,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手机定位、车轨信息、开房信息、机主信息、快递信息等信息类型。任某某等人到案后,张某某又另寻途径发展尹某某(已判刑)为其代理,继续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业务。至2019年4月,张某某共倒卖公民个人信息13次6110元。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张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金额不大,且系初犯,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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