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绵阳市“58潼城”平台求职,被**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按照公司要求,通过自己的QQ在多个QQ群发送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所交换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有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加对方微信好友,向对方推介投资电影拍摄制作,推介成功后收取公司提成。经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82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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