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政策,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于2018年至2019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等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信息有限公司所拥有著作版权的作品501部、侵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著作版权的作品845部。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还违法犯罪所得,且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