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职检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5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夏天,被害人于某某等人在本市龙潭区**小区,先后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办理房贷及信用卡。卡办完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擅自将信用卡激活并套现使用,无力偿还,致使于某某名下多张信用卡欠款并逾期,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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