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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在京无住所)。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16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5日、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3日11时30分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园**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郭某某手机收到其名下一张中信银行储蓄卡被转账5万元的短信提醒,发现系被盗刷并报警,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解除扣押。

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傅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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