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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62279838515。办理信用卡后,张某某多次利用信用卡消费和提现。截至2020年7月20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64,699.62元,其中本金59043.2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拒不还清欠款。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将透支的本息全部予以归还。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立案后积极归还信用卡全部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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