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住山东省兰陵县庄**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2302********),自2016年9月15日至今累计透支本金76444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刻意躲避银行催收拒绝还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偿还全部欠款并取得银行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两次催收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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