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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4号,系**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11月30日被临泽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网贷、房贷等欠款较多,明显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农业银行临泽支行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283601********,额度为10万元的乐分易专用信用卡,用于日常开销及归还其它贷款,并按照约定分期还款。2020年3月,张某某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通过电话、短信及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后,张某某仍未还款。另外张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申请办理的,额度为1万元,卡号为62599602********的农行信用卡,于2020年4月开始逾期不还,该信用卡由张某某通过自己办理的POS机套现使用,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张某某仍拒不还款。截止2020年11月2日,累计透支本金为9972.17元,已逾期8期。

本院认为:张某某透支本金9972.17元,逾期后多次催收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期间还款6万元,应酌情从轻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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