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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87********,汉族,初中肄业北京市房山区**经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张某某本市房山区**镇**号**内衣店内,捡拾被害人武某某遗失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该卡持卡人系武某某,办卡地为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2019年8月31日,张某某其工作的店铺内,使用上述捡拾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10007.8元。

张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还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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