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5520******)并激活使用,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在海淀区北京**中心等地恶意透支,2018年3月20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14155元人民币,截止报案时,拖欠本金84594.1元人民币。后经银行多次催款,第一次有效催收是2018年5月7日,第二次有效催收是2018年8月17日,至立案时已逾期三个月未还,且恶意躲避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4月17日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520******)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透支消费、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共计人民币84594.10元,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偿还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04787.79元,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光大银行对账单、催收记录、证人曹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透支消费、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3.结清证明、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偿还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04787.79元,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涉案信用卡欠款已偿还,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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