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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51965********,高中文化,陕西省凤翔县人,住甘肃省华亭市**镇**街**号**幢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家明,甘肃嘉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其父亲张某甲在华亭市街道捡的唐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套内装有写密码的纸条)在华亭市东大街农业银行ATM自助取款机上分四次取走唐某某银行卡内12000元,次日张某某持该卡再次取款时银行卡被吞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将涉案赃物如数退还。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诈骗数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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