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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丹县*****社,住山丹县****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2日、2013年1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657、6259********9800,信用额度分别为59500元和4200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和2019年6月17日分别最后一次透支后形成逾期。后经该行通过人工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直未归还透支款。止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两张信用卡逾期透支本金共计59746.89元。2020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还6228********3657信用卡本金及其他费用47400元;2021年1月15日,归还6259********9800信用卡本金及其他费用3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归还其恶意透支的本金59746.89元及利息等共计77400元,犯罪数额较大且已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程五浩

书记员:于海军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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