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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张某某在农业银行山阳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9600********,开始授信额度1万元,之后张某某通过多次消费后将信用卡额度提升至10万元。2019年底信用卡逾期透支本金99881.99元未还。2020年3月18日、4月6日山阳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先后找到张某某催收欠款,对其进行了面谈,之后张某某将手机设置成拒接模式,导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2020年7月8日,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到张某某家催收,张某某未在家,且一直逃避催收,拒绝还款直至立案后。山阳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期间,张某某家属已归还了全部欠款本金和利息总共116437.9元,取得了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款(四)、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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